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40號
TCDV,108,司促,1840,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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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吳王琴即吳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文隆即吳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銘貴即吳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素娟即吳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素幸即吳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素芬即吳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
  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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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