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9號
TCDV,108,司促,1729,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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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曾梓豪 


債 務 人 潘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叁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梓豪於民國(下同)100年就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邀同債務人潘玉蓮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
  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75,946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10月16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09月16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438,31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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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