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5號
TCDV,108,司促,1725,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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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債 權 人 阿卡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圳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明有限公司陳佳蓮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釋明對債務人陳佳蓮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所附證據
   資料應收帳款對帳單為綠明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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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卡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