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9號
TCDV,108,司促,1609,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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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昭緯 
債 務 人 劉宇峻 

債 務 人 郭芷岑 

債 務 人 劉上輔即劉峰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上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峰豆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劉宇峻郭芷岑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玖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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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