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
債 權 人 鼎豐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秉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記載不明確)。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