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92號
TCDV,108,司促,1392,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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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張紹甫 
債 務 人 廖志豪 

債 務 人 魏依藍 

 
一、㈠債務人廖志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已結算未受償循環息新臺
  幣陸佰叁拾叁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如債務人魏依藍
  償還,則於魏依藍已償還部分免除責任。㈡債務人魏依藍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
  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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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