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
債 權 人 市政名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富宗
債 務 人 游智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
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
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
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
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
於聲請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
同時提出,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
字第453號裁定參照)。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管理
費柒仟貳佰元及寄發存證信函手續費貳佰元,向法院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經查,該手續費未提出釋明文件,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提出該筆款項之收據
影本,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18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而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手
續費貳佰元之請求未為釋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