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 理 人 蔡宜恭
債 務 人 徐榮貴即洪玉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洪永吉即洪玉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徐澤松即洪玉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玉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