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81號
TCDV,108,司促,1281,20190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
債 權 人 華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彬 
代 理 人 陳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博通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博通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