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7號
TCDV,108,司促,1227,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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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江弘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弘翔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
  79611709205204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8年01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07,749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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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