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8號
TCDV,108,司促,1198,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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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高嘉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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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