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97號
TCDV,108,司促,1097,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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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黃傳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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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