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信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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