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志生
相 對 人 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12月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92H1050)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兩造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07年12月6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 同意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4,786元,並應於107年12 月10日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然相對人屆期均未給付,爰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 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 、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 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 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 於107年12月6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 人84,786元,並於107年12月10日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等情 ,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92H1050) 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 付義務。而相對人屆期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業 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 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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