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20號
TCDV,108,勞執,20,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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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徐啟皓 
相 對 人 格那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案號3608H1133 )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聲請人部分:相對 人同意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前將非自願離職證明掛 號郵寄與聲請人及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 人資遣費共計新臺幣壹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 解(案號3608H1133 ),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未依調解 成立內容第1 項:於108 年1 月11日前郵寄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第2 項:及於108 年1 月15日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10,000元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第3 項:於108 年1 月31 日前將107 年12月工資60,000元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 ,於108 年1 月7 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聲請意旨所 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 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 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就調解成立內容第1 、2 項即交付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及給付資遣費部分,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第3 項即給付107 年12月工資 部分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乙節,因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有關工資 部分相對人之履行期限為108 年1 月31日前,是工資之履行 期限尚未屆至,難認相對人已有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聲請



人就工資部分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前揭規定不符,不能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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