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4號
TCDV,108,勞執,14,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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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詩儒 
相 對 人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8月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120H598)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7年8月8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五萬元,其中新臺幣二萬三千七百六十一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民國107年12月24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74B424)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六萬二千五百二十四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8 月3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年12月24日經社團法人臺中 市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均經調解成立在案。詎相 對人未完全履行調解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 7年8月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部分為6、7月工 資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下稱調解一),另於107年12 月24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 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7年8月薪資23,761元、 9月薪資19,200元、資遣費19,563元,合計62,524元,下稱 調解二),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2件在卷可稽 ,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 付義務,聲請人以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未依調 解二內容履行其義務,就調解一內容尚有23,761元未履行等 情,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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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