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3號
TCDV,108,勞執,13,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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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蔡閱鐘 
相 對 人 遇見廚房
法定代理人 廖得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 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 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 強制執行,亦為同法第60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方)與相對人(即資方)間勞 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 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 件所示,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予以強制 執行,惟據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其調查事實結果已認定:「⒈雙方(廖得凱湯建城)確認為股東關係,不爭執。⒉資方確實尚有工資 未給付勞方蔡閱鐘先生。」等語,雖第五點調解結果為成立 ,惟調解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蔡閱鐘先生工資新台幣 5萬5000元,於107年12月30日請勞方蔡閱鐘湯建城先生領 取現金。屆時請資方湯建城先生將領款憑證傳真至本會以利 結案等語,則依上述調解內容可知,湯建城顯亦為資方之一 ,且調解內容係由湯建城直接給付予聲請人後,再傳真予調 解機構,顯然給付義務人為湯建城,至湯建城與相對人及負 責人廖得凱之關係,顯係其等內部關係,而與聲請人無關, 聲請人自無從對相對人負責人廖得凱所代表之相對人請求, 故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號第2項、第24號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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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