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曾綉雲
普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被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善棚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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