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35號
TCDV,107,重訴,735,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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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被   告 李玉鵬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鄭謙瀚律師
被   告 李鍾蘭芳
      李玉龍 
      李意蓮 
      李玉珍 

      李玉崑 
      李玉珠 
      許淑貞 
      達興民 

      王統正 

      索承孝 
      陳志強 
      繆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115,752元。惟查: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台中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李玉鵬等13人無權佔用部分
,經地政機關實測後遭佔用面積為440平方公尺,而上揭土地於
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9,3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遭實際占用面積計算,而應重新核定
為17,292,000元(計算式:39300×440=17292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4,240元,原告僅繳納115,752元,尚欠48,48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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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