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方欽雄
送達代收人 郭艾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
重訴字第68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2項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4,79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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