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80號
TCDV,107,重訴,680,2019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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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方欽雄 
送達代收人 郭艾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
重訴字第68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2項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4,79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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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