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16號
TCDV,107,重訴,316,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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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原   告 陳基勝 


      陳祿生即陳基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林光佑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二項為:鈞院107年度司 執字第37057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 銷。嗣因系爭執行程序已終結,乃於本院審理中撤回上開聲 明,被告當庭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44頁),是原告聲明第 二項業經撤回,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5293號債權憑證 (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執字第37057號受理。惟查系爭執行名義上所記載 之債權,原告已於民國95年5月間清償完畢,是兩造間已無 任何債權債務存在。詎被告仍執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強 制執行,為此,提起本件之訴等語。聲明:確認被告就系爭 執行程序對原告主張之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原告尚未清償完畢, 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90年9月15日概括承受原臺中縣豐原市農會信用部 之權利義務。




(二)被告於92年7月21日以原告2人及訴外人陳河澄為債務人向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92年度執字第29884號)查封執 行訴外人陳基益名下原臺中縣○○鄉○○○段○○○段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三)陳基益於92年8月6日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 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646號),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陳 基益聲明上訴,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75號,下稱前確定判決)。(四)前確定判決認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即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務尚有本金1565萬6250元 未清償。
(五)被告於93年6月10日具狀撤回本院92年度執字第29884號強 制執行聲請,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六)陳基益於94年7月19日向被告申請清償2000萬元後,請求 被告同意塗銷系爭土地抵押權登記。
(七)陳基益於94年10月13日向被告提出承諾書,表示先繳納20 0萬元,餘額1800萬元於94年12月31日前繳納,若屆時( 94年12月31日)仍無法繳足,同意以未繳足之本金以94年 12月31日起加以計息暨年息以百分之三計算繳納。(八)原告與陳基益於95年5月19日提出申請書,第三點記載「 申請人懇請貴行辦理第三人代償及塗銷抵押權,至於經代 償後申請人尚欠貴行本金及利息部分申請人願意繼續還款 ,實感德便。」。
(九)陳基益至95年5月17日止,共代償2019萬0376元。(十)被告於95年5月18日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豐農放字第 1090號)同意塗銷81年1月24日收件豐字第2154號最高限 額1億40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
(十一)被告於107年4月11日再以原告2人及陳基安陳基益陳基永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7年度司 執字第37057號)。
(十二)關於系爭土地在92年度執字第29884號鑑定價格為2518 萬元,法院在93年6月16日所定第一拍底價2700萬元, 之後因原告提出訴訟,所以被告撤回執行換發債權憑證 而終結,未進行拍賣。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確定判決認定原告尚積欠被告本金1565萬6 250元,於前確定判決後,由陳基益代償2019萬0376元, 已經滿足當時跟豐原市農會達成之協議,而被告應概括 承受原告與豐原市農會所達成之協議,所以原告已清償 債務完畢云云;但為被告所否認。




(二)經查:原告前因積欠臺中縣豐原市農會(查90年9月15日 起豐原市農會信用部由被告承受該信用部之營業及資產 負債)貸款債務未如期清償,被告以本院89年度拍字第 154 4號拍賣抵押物確定裁定及本院83年度促字第1567號 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坐落系爭土地及其上 建號183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因原 告陳基勝已於89年5月間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 基益,並已分期清償上開抵押債務完畢,陳基益認被告 不得執前揭執行名義,聲請拍賣系爭房地。陳基益乃對 被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經本院以 92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陳基益提起上 訴後,嗣經前確定判決駁回上訴。前確定判決認定「陳 基益主張訟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務,已經 被告之前手臺中縣豐原市農會與原告陳基勝於83年9月間 成立和解,雙方約定原告只須清償1億1374萬元,臺中縣 豐原市農會即拋棄其餘債權,陳基勝並已如數給付,是 本件抵押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等情,並非可採,被告抗 辯其前手臺中縣豐原市農會從未與原告達成前揭和解, 訟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有借款本金1565萬 6250元未清償等情,既可採信。」等語,是依前案確定 判決認定原告尚有積欠本金1565萬6250元未清償。此業 經本院調閱前確定判決卷證查明,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三)原告主張:被告之前手臺中縣豐原市農會於83年9月間曾 授權訴外人林正敏陳基勝就本件抵押借款債務以1億 1374萬元達成和解云云,業經前確定判決認定不足採信 (見該判決書第6-8頁),原告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 確有和解成立之事實。而前確定判決證人陳基勝(為本 案之原告),另證人李文鍾與陳基勝利害關係密切、利 害與共,該等證人於前確定判決之證詞尚無足採。且林 政敏於83年8月間已非臺中縣豐原市農會之信用部主任, 並無與陳基勝達成上開和解之可能;又無業經理事會核 准和解之事實。原告主張已成立和解云云,即無足採。 至前確定判決證人林光佑於該案所述「當初的協議:違 約金免除,部分利息的減免,只要農會收回1億2000萬元 的話,該債務就算清償了,但目前農會只收到1億元,尚 欠2000萬元,但這是以當時農會的處理方式,但是事隔 已久,土地銀行接收豐原市農會後,就是要求本金、利 息、違約金全部要了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3年度重上字第75號卷第242頁),然與前確定判決所認 定之事實不符,自不得採為原告有利之認定。況陳基益



於前確定判決後之94年7月19日,向被告提出申請,申請 書記載:「申請人陳基益現所持有位於...因原土地所有 權人陳基勝提供多筆土地向原有豐原市農會、信用部設 定抵押權新臺幣壹億肆仟萬元在案。...申請人始知原所 有權人尚欠貴行本金1565萬6250元,利息自86年12月30 日起就未繳息。申請人現願與貴行和解,懇請貴行可否 依據原豐原市農會和原土地所有權人償還2000萬元後同 意辦理塗銷。申請人懇請貴行,體諒申請人無辜,和還 款誠意,貴行是否同意,依據原豐原市農會償還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欲塗銷該土地抵押權需償還貳仟萬元之方 式辦理還款,實感德便。」,經被告於94年9月8日以總 債輔字第0940029180號函函覆豐農分行以「二、本案係 承受豐原農會信用部之案件,有關塗銷抵押品抵押權部 分仍請依照原農會理事會決議辦理,至免除債務部分請 依本行和解相關規定辦理。」(見本院卷第29-32頁)。 陳基益又於94年10月13日出具承諾書,其內容為「緣貴 行同意本人以新臺幣貳仟萬元塗銷本人坐落於...之抵押 權,現因本人資金無法立即籌足,故先行籌措繳交貳佰 萬元,做為償還款餘額壹仟捌佰萬元,本人於94年12月 31日前繳納,若屆時(94年12月31日)仍無法繳足,本 人同意貴行以未繳足之本金,以94年12月31日起,加以 計利息暨年息以百分之三計算繳納。若延至95年3月31日 止,尚無繳足餘額,本人同意貴行將本人已繳交納之貳 佰萬元,作為償還陳基全名義之借款,並任由貴行處置 本案之擔保品,恐口無憑,立此承諾書。」。原告及陳 基益再於95年5月19日共同向被告提出申請書,申請書內 容記載:「..二、第三人陳基益前向貴行申請願以貳仟 萬元代償並申請辦理塗銷抵押權乙案,經貴行同意在案 。三、申請人懇請貴行辦理第三人代償及塗銷抵押權, 至於經代償後申請人尚欠貴行本金及利息部分申請人願 意繼續還款,實感德便。」(見本院卷第36頁)。觀諸 上開申請書、承諾書及被告之函,可見原告明知兩造於 前案確定判決後並無達成償還2000萬元後即免除其餘債 務之約定。是被告辯稱原告2人、陳基益於前確定判決後 再返還2019萬0376元,僅是用以塗銷抵押權登記,仍須 清償其他欠款本息等語,應可採信。原告主張已清償20 00萬元,即清償完畢,尚無足採。
五、綜上,原告尚積欠被告如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債務未清償, 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依據系爭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即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7057號強制執行程序對原告主張之債



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判決結論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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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