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03號
TCDV,107,訴,903,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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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3號
原   告 李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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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昇鳴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洪盛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   告 賴國融 
訴訟代理人 江瑋平律師
      詹仕沂律師
被   告 賴希瑋 
訴訟代理人 賴昭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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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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