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40號
TCDV,107,訴,840,20190119,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0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鐘連在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複代理人  陳政佑律師
追加被告  陳献章(即被繼承人呂哲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連在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
訴時原係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故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3,374元。惟原告嗣另為訴之變更及追加被告,其所追加之先備
位之訴,乃係另行訴請確認被告間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600萬
元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訴請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
記,核屬於原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外所為獨立之請求。是本件就所
追加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6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
400元,本院前已於107年9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原告繳納
,惟原告迄未提出已繳納之收據到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60,400元,如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所為分
配表異議之訴以外所追加之先備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