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2號原 告 林劉春香 林晢偉 林晢舜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被 告 林桐有 林豐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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