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14號
TCDV,107,訴,814,2019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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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4號
抗 告 人 顧玉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鐘士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7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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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