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李錢真珠
李彩瑛
李靜蘭
李世宏
李宜盉
被上訴人 李鄭欲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
之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9,200元【計算
式:土地3,336,000元(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1,700元/㎡
×面積80㎡)+房屋183,200元=3,519,200】,應徵上訴裁判費
53,772元;上訴人聲明上訴之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19,20
0元【計算式:土地3,336,000元+房屋183,200元=3,519,200】
,應徵上訴裁判費53,772元。本訴及反訴應徵上訴裁判費合計
107,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