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肆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沙德威、朱治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 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該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八二五、 八二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毒品(淨重肆點捌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