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47號
原 告 陳志宇
被 告 陳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按對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向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提起上訴 後,被害人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該刑事庭以附帶 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以裁定 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其所謂法院民事庭,自指第2 審之 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上字第31 號判決、107年度台簡上字第2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於被 告被訴傷害刑事簡易訴訟案件第2 審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經本院刑事庭(刑事簡易程 序第2 審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之前揭說明, 應行合議審判,本院前以獨任法官進行審理並宣示辯論終結 ,尚有未洽,爰再開言詞辯論,另行合議審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