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04號
TCDV,107,訴,2804,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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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   告 李憲華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陳佳慧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林逸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執有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如附表 一所示編號1之本票對原告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 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 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如附表 一所示編號1之本票對被告票據權利不存在,被告則抗辯其 就系爭本票有票據權利存在,是兩造對被告就系爭本票有無 票據權利存在有爭執,而被告已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業經本107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裁定准許在 案,被告已隨時得以上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原告私法上之財產權即有 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 故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乃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分別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7日、106年2月19日向被 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5萬元,經雙方在106年8月7日 達成還款協議,由原告於107年8月6日先清償65萬元,108年 8月6日再清償60萬元,原告則同時簽發附表一所示編號1及2 之本票交付被告收執,作為上開借款擔保,嗣後原告依約於 107年8月6日在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提領現金65萬元存入 被告設於該行之帳戶內,以清償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本票



所擔保借款債務。被告明知兩造間已無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之本票擔保債權存在,卻仍持該本票向鈞院聲請以107年度 司票字第5625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告自有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理由存在;暨被告不得執該民事裁定對原告聲 請強制執行。
二、雙方僅有125萬元借貸關係,此從被告提出之107年8月6日臺 中工業區郵局第306號存證信函及鈞院107年度訴字第2648號 案件之被告訴狀內容等,即可知悉。是原告否認曾向被告另 外借款190萬元,且否認被告在106年8月7日從自家保險櫃提 出現金交付給原告一節。被告另外主張原告欠有一票號不明 、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之本票債權,原告否認之,被告亦不 曾寄還給原告,且根據被告所述,其交寄時間更在原告107 年8月6日清償65萬元之前,依經驗法則判斷,被告不可能在 原告還款前,即提前將本票交還,該證據顯有可疑。被告曾 於107年7月31日以LINE向原告催討前開125萬元借款,同時 要求原告需支付從104年起之借款利息33萬元,合計158萬元 。雖然經原告表示因周轉困難,希望能將附表一所示編號1 之本票所擔保債權,展延到109年8月6日清償,原告即願意 依照被告之要求支付125萬元借款與33萬元之利息,並額外 開立本票為擔保,然遭到被告拒絕。被告所抗辯如附表二所 示編號4、5之本票,原告並未真正交付被告收執,因被告拒 絕原告上開展延清償之要求,原告只能依約在107年8月6日 提領65萬元匯款存入被告設於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之帳戶 ,以清償該筆於107年8月6日到期之借款債務。此亦可證明 雙方之借款債權債務,確實僅有125萬元,別無其他。三、並聲明:
(一)確認被告執有鈞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如附 表一所示編號1之本票對原告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民 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原告前於104年6月起陸續向被告借款,並經被告於104年6月 17日、106年2月19日分別以無摺匯款100萬元、網路轉帳25 萬元方式存入被告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內。隔 一年後,被告經營之芯品味實業有限公司以125萬元作價出 售給原告,原告收購後知悉被告身上有公司之收購款及經營 漁獲買賣上向客戶收取之現金款,因而向被告稱需添購機器 設備、食材等,再向被告借款190萬元,同時承諾開立附表 二所示編號1-3之本票三紙,共190萬元為擔保。被告遂於10 6年8月7日從自家保險櫃中領取190萬元現金交付給原告。原



告至此已積欠被告315萬元。至107年6月間,被告通知原告 有125萬元本票債權屆期,應按期清償,但原告卻以資金周 轉困難為由,央求被告將先前開立之65萬元本票延長到109 年8月6日再兌現,且表示願意支付104年至105年間125萬元 款之利息,新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編號4、5本票以拍照方式傳 LI NE給被告供擔保。但被告拒絕原告延期清償,並請原告 應於107年8月7日清償已到期之125萬元本票債權。至107年8 月6日,原告僅清償65萬元及利息19,000元,同日,被告即 將附表二所示編號1之本票以郵局掛號寄還給原告,經其在 隔日收受,並以107年8月6日臺中工業區郵局第306號存證信 函另外催告原告應該返還104年6月17日、106年2月19日之12 5萬元借款。嗣後被告亦以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本票,聲請 鈞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維 護自身權益。
二、被告經營漁貨買賣,客戶多為攤販並以現金交易,因此家中 均存放足夠現金以備交易所需,且被告前以自己名下房屋申 請二胎貸款,銀行於104年6月16日放款240萬元。被告於104 年6月17日即將前述貸款中之100萬元貸予原告,並提領130 萬元存放家中保險櫃,又於106年5月8日提領現金30萬元、 106年6月9日提領現金18萬元、106年7月20日提領現金171,0 00元,以上均可證被告確實能在106年8月7日交付190萬元借 款給原告。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分別於104年6月17日、106年2月19日向被告借 款共計125萬元,經雙方在106年8月7日達成還款協議,由原 告於107年8月6日先清償65萬元,108年8月6日再清償60萬元 ,原告則同時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及2之本票交付被告收 執,作為上開借款擔保,嗣後原告依約於107年8月6日於聯 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提領現金65萬元存入被告設於該行之帳 戶內,以清償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本票所擔保借款債務。 被告明知兩造間已無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本票擔保債權存 在,卻仍持該本票向本院聲請以107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原告自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理由 存在;暨被告不得執該民事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被告就原告有向其借款並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及2之本票 交付被告收執,作為借款擔保,且原告於107年8月6日於聯 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提領現金65萬元存入被告設於該行之帳 戶內等情固不爭執,惟辯稱:原告清償係另一筆債務,被告 已將原告清償債務之本票寄予原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及2



之本票係另一筆190萬元借款之本票云云。經查:(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持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本票,向本院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562 5號民事裁定准許,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 107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影本1份在可憑,且經本 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二)原告於107年8月6日於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提領現金65 萬元存入被告設於該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為清 償借款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存取 款憑條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 實。又原告主張其前因104年6月17日、106年2月19日向被 告借款共計125萬元,經雙方在106年8月7日達成還款協議 ,由原告於107年8月6日先清償65萬元,108年8月6日再清 償60萬元,原告則同時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及2之本票 交付被告收執,作為上開借款擔保,亦提出如附表一所示 之本票影本2紙(見本院卷第7-8頁)在卷可憑。雖被告否 認原告之主張,且抗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及2之本票係 原告另筆190萬元之借款而簽發,另一張65萬元之本票因 原告為前述之清償,已寄還原告云云,惟被告之抗辯業為 原告所否認,且查:
1、被告就原告另有190萬元借款債務未舉證證明,自難遽埰 。
2、被告稱其有將原告清償65萬元之本票寄返還原告,並提出 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34頁)為證 ,然查上開查單固記載內裝本票等語,惟該本票之票號、 發票日、到期日為何被告陳稱不知,顯違常情,且審諸上 開查單被告之信件係於107年8月6日上午9時寄出,然參諸 原告107年8月6日之匯款單交易紀錄係於下午2時5分匯款 ,衡諸常情,本票債務,以執票人為權利人,執票人當於 債務人先清償或於清償之同時,方會將已清償完畢之本票 交還債務人,殊難想像執票人會先將本票寄還債務人,讓 自己之本票債權喪失,而待債務人事後再為清償,本件被 告竟抗辯:其於原告清償前即將本票先行寄還,實悖常情 ;況兩造於原告清償之時,已感情交惡,於清償當日,被 告要求原告還清158萬元欠款,且表示原告今匯65萬元剩 93萬元(即附表一所示編號2本票借款60萬元,及附表二 所示編號5之33萬元利息本票),從此再無瓜葛等語,亦 有原告之子與被告之通訊紀錄1份(見本院卷第51頁)在 卷可參,更明,並無被告所抗辯之190萬元借款存在,原 告僅因積欠被告125萬元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之



本票予被告收執之事實應可認定。
3、至於被告提出如附表二編號4、5號本票影本抗辯:原告有 向被告要求換票延緩清償云云,惟如附表二編號4、5號本 票影本雖係原告原先向被告請求換票延緩清償,惟為被告 所不同意,而被告復未持有該二張本票,且未提出其他證 據以證明被告另持有原告簽發之面額65萬元本票,並已返 還原告,是被告抗辯原告前述65萬元非清償如附表一所示 編號1之本票債務,而是清償另一筆65萬元本票債務,其 有將原告清償65萬元之本票寄返還原告云云,自無可採。 4、基上,被告僅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65萬 元到期本票,原告屆期對被告清償65萬元,自是清償該本 票債務無誤。是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65萬元到 期本票業經原告清償完畢,其本票債務已不存在,自屬有 據。
二、綜上所述,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65萬元本票,其本票債務 業據原告清償完畢,已如前述,是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執有本 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之本 票對原告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如附表一所 示編號1之本票債權,業經原告清償而不存在,惟被告取得 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隨時得為執行名義而 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原告隨時有受侵害之虞,是原告請求 被告不得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25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 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亦屬有據,應併予准許。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附表一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
├──┼───────────┼─────────┼───────────┼───────────┤
│1 │106年8月7日 │65萬元 │107年8月6日 │WG0000000 │
├──┼───────────┼─────────┼───────────┼───────────┤
│2 │106年8月7日 │60萬元 │108年8月6日 │WG0000000 │
└──┴───────────┴─────────┴───────────┴───────────┘
 
附表二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
├──┼───────────┼─────────┼───────────┼───────────┤
│1 │106年8月6日 │65萬元 │107年8月7日 │不詳 │
├──┼───────────┼─────────┼───────────┼───────────┤
│2 │106年8月7日 │65萬元 │107年8月6日 │WG0000000(同附表一 │
│ │ │ │ │編號1) │
├──┼───────────┼─────────┼───────────┼───────────┤
│3 │106年8月7日 │60萬元 │108年8月6日 │WG0000000(同附表一 │
│ │ │ │ │編號2) │
├──┼───────────┼─────────┼───────────┼───────────┤
│4 │107年6月6日 │65萬元 │109年8月6日 │WG0000000 │
├──┼───────────┼─────────┼───────────┼───────────┤
│5 │107年6月6日 │33萬元 │110年8月6日 │WG0000000 │
└──┴───────────┴─────────┴───────────┴───────────┘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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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芯品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