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22號
TCDV,107,訴,1522,2019010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2號
上 訴 人 紀忠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3,78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
鈞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