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403號
TCDV,107,補,2403,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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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03號
原   告 王嘉敏 


被   告 林山本 
      梁學將 
      謝英藏 
      賴忠川 
      林智炳 
      林武志 
      林國棟 
      林國明 
      施秋水 
      施秋源 
      施樹連 
      施金春 
      謝添財 
      謝國融 
      廖平南 
      周秀卿 
      梁賢明 
      梁權明 
      梁世明 
      康鎮源 
      謝張富美
      施文生 
      施文卿 
      謝明旭(謝健政之繼承人)

      謝明伸(謝健政之繼承人)


      謝麗雯(謝健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併請謝健政之繼承人為繼承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
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新臺幣(下同)668,471 元
(計算明細如附表)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
┌──┬─────┬──────┬───────┬─────┐
│地號│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 │價額   │
├──┼─────┼──────┼───────┼─────┤
│ 14 │11,045.69 │1,200元/㎡ │322764分之8165│335,309元 │
├──┼─────┼──────┼───────┼─────┤
│ 15 │10,974.97 │1,200元/㎡ │322764分之8165│333,162元 │
├──┴─────┴──────┴───────┼─────┤
│合計                     │668,471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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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