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7號
原 告 江資航
代理人 王新紆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郁青發支付命令(107年
度司促字第29409號),惟被告邱郁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107年12月17日民事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