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0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國卿等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376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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