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鐘奇楠
鐘羽彤
鐘少廉
鐘是悉
鐘張美雲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慶家
聲 請 人 鐘婉蓁
鐘詠綜
李美霞
鐘予伶
鐘秀玲
鐘碧麗
張鐘登美
林鐘滿美
聲 請 人
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相 對 人 劉素玉
鐘國華
鐘惠群
鐘振國
相 對 人
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複代理人 李煌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6年度重訴
字第10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一○○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三日、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一○七年五月三日、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人數眾多且均散居國內外,對本 件將於108年1月23日開庭所需急需開會討論,且因聲請人林 鐘滿美久年移居巴西多年少用中文;聲請人李美霞為越南裔 美籍人士、聲請人鐘秀玲、鐘碧麗、鐘予玲為美籍公民,除 少數口語對話外,幾乎無法順利閱讀中文書類,對訴訟文書 更難以理解,另聲請人鍾奇楠長年居於臺北市,身體偶有微 恙,甚少管理事務,每每由子女晚輩直接口語解說使其了解 。故於中文閱讀文書能力上有不同程度之障礙困難,宜以共 同聽力直接了解訴訟審理過程。況聲請人針對相對人劉素玉 歷庭陳述,明顯與答辯一、二狀內容不同,對於是否收取買 賣價金、租金、金額若干等問題屢屢反覆,法庭上筆錄記載 未盡得全貌呈現,更有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以保障當 事人訴訟權,影響訴訟程序進行,為此,聲請自費交付上開 案件於歷次開庭庭訊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稽其修法意旨,良以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 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 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 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 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同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至於依照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規定,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 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 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該 案歷次(即106年5月3日、106年9月28日、106年11月8日、1 06年12月21日、107年3月15日、107年5月3日、107年6月20 日)法庭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係因避免開庭所述與 具狀之主張相左,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以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又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 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之規定尚無不合,故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 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 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