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389號
TCDV,107,聲,389,2019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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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侑呈商行
法定代理人 童文彬 
相 對 人 盧政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
2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 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 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 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政廷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 僅記載「為期明瞭民國107 年12月20日庭期開庭內容內,依 法庭錄音辦法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並沒有依前揭規定,敘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本院於108 年1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於5 日 內具狀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該裁定已經於同年月4 日送達聲請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聲請未附理由且程序不備,本院依法應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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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