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林榮村
相 對 人 林金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55號拆屋還地事件民國107 年11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55號拆屋還 地事件之當事人,相對人自認逾越聲請人10公分土地,兩造 指界一致,為期明瞭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55號拆屋還地事 件民國107年11月27日庭期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 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 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55號拆屋還地事件之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載明以促其 注意遵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悌愷
法官 蕭一弘
法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