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張琬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柏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07 年8 月3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78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狀正本記載完備之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或影本一件,倘逾期未補正提出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 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 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 2 條第2 項及第44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法條規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 上訴程序準用之。據此可知,對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 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 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均得以 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僅表示「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中簡易庭107 年度中簡字第1781號遷讓房屋事件的判決 ,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 如上。」等語,並未依法表明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規定之事項。茲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即⒈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
訴人倘未遵期補正「上訴聲明」,即有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之 不合法情形,法院得逕為駁回上訴。倘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法院得駁回再提出 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