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工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7年度,10號
TCDV,107,簡,10,2019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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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國圓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瑋 
被   告 德毅豐精密有限公司即敏旭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若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事 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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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毅豐精密有限公司即敏旭技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圓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毅豐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敏旭技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