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269號
TCDV,107,消債補,269,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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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6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羽蓁即謝菁雲




代 理 人 陳怡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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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聲請人曾聲請法院調解(本院104年度消債調字第3號),調│
│ 解成立後毀諾,應就「調解當時收入狀況?成立後共繳幾│
│ 期?毀諾原因?」等事項,再詳加說明及提出相關事證。│
├───────────────────────────┤
│二、提出民間債權人魏淑枝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 ,並增列魏淑枝為債權人、提出補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
├───────────────────────────┤




│三、聲請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契約內容為何?應提出相關證明│
│ 文件。 │
├───────────────────────────┤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最近二年(自106年1月起迄│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
├───────────────────────────┤
│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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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