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雪雲
代 理 人 李思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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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
│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
│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
│ 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1月至107年1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
│ 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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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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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
│ 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
│ (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
│ 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 │
│ 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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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
│ 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1月 │
│ 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
│ 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
│ 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③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11月 │
│ 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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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 │
│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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