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252號
TCDV,107,消債補,252,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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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怡帆 




上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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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㈢應受扶養權利人林苡甄施肇纓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
│ 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㈣聲請人配偶林義傑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㈤陳報受扶養權利人林苡甄施肇纓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 │
│ 105年12月起至107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
├───────────────────────────┤
│㈦105年12月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 │
│ 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
│ 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
│ 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
│ 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
│ 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5年12月起迄今 │
│ 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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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