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邱鄭玉雪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邱國雄
邱國楨
邱國棠
邱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