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138號
TCDV,107,家繼訴,138,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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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
原   告 顏炎明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顏莊幼珍
      顏坤侯 
      顏家玲 
      顏孟華 
      顏登盧 
      顏宛如 
      顏維廷 
      顏雅慧 
      徐碧聰 
      顏薪倫 
      顏薇珊 
      顏郁嬬 
      顏文章 
      顏福全 
      顏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顏炳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二、被繼承人顏白爽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 三分割方法欄所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分別各依如附表二、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顏炳源於民國95年10月29日死亡,渠之繼承人及應 繼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示,渠所遺遺產除如附表一所示之房 屋外,其他遺產均已辦妥分割繼承登記。詎料,在發現遺漏 上揭房屋即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後,卻有部分繼承 人拒不協議上開遺產之分割事宜,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合意。 ㈡被繼承人顏白爽於102年10月28日死亡,渠之繼承人及應繼 分比例詳如附表四所示,渠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尚未協議分 割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上開



遺產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 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並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 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 遺產。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如 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爰聲明:如主文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同一順 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另配偶有相互繼承 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0條所 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
㈡查:
1.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提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建物登記第 三類謄本為證,而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
2.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在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 濟效用及公平原則等一切情狀後,認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 產遺產,應分割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分例, 取得應有部分,並繼續保持分別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 動產遺產,應分割由兩造各按如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分例 ,取得應有部分,較為妥適。本院綜合卷內相關事證後, 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 二項所示。
五、末按裁判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 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 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一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附表一:被繼承人顏炳源發遺產明細表
┌──┬────┬──────────┬──────┬─────────┐
│編號│財產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金│分割方法 │
│ │ │ │額(新臺幣)│ │
├──┼────┼──────────┼──────┼─────────┤
│1 │房屋 │臺中市大安區南埔路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
│ │ │198巷25號 │ │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 │ │ │ │取得應有部分,繼續│
│ │ │ │ │保持分別共有。 │
└──┴────┴──────────┴──────┴─────────┘
 
附表二:被繼承人顏炳源之繼承人與應繼分比例 ┌────┬──────┐
│姓 名│應 繼 分│
├────┼──────┤
顏莊幼珍│1/24 │
├────┼──────┤
顏坤侯 │19/360 │
├────┼──────┤
顏家玲 │19/360 │
├────┼──────┤
顏孟華 │19/360 │
├────┼──────┤
顏登盧 │1/5 │
├────┼──────┤
顏炎明 │1/5 │
├────┼──────┤
顏宛如 │1/15 │
├────┼──────┤
顏維廷 │1/15 │
├────┼──────┤
顏雅慧 │1/15 │
├────┼──────┤
徐碧聰 │1/80 │




├────┼──────┤
顏薪倫 │1/80 │
├────┼──────┤
顏薇珊 │1/80 │
├────┼──────┤
顏郁嬬 │1/80 │
├────┼──────┤
顏文章 │1/20 │
├────┼──────┤
顏立雄 │1/20 │
├────┼──────┤
顏福全 │1/20 │
└────┴──────┘
 
附表三:被繼承人顏白爽發遺產明細表
┌──┬────┬──────────┬──────┬─────────┐
│編號│財產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金│分割方法 │
│ │ │ │額(新臺幣)│ │
├──┼────┼──────────┼──────┼─────────┤
│1 │土地 │臺中市大安區南安段 │1/6 │由兩造依如附表四所│
│ │ │245地號 │ │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 │ │ │ │取得應有部分,繼續│
│ │ │ │ │保持分別共有。 │
├──┼────┼──────────┼──────┼─────────┤
│2 │土地 │臺中市大安區中海段57│7583/12480 │同上 │
│ │ │地號 │ │ │
├──┼────┼──────────┼──────┼─────────┤
│3 │土地 │臺中市大安區中海段 │7583/12480 │同上 │
│ │ │368地號 │ │ │
└──┴────┴──────────┴──────┴─────────┘
 
附表四:被繼承人顏白爽之繼承人與應繼分比例 ┌────┬──────┐
│姓 名│應 繼 分│
├────┼──────┤
顏坤侯 │1/15 │
├────┼──────┤
顏家玲 │1/15 │
├────┼──────┤
顏孟華 │1/15 │




├────┼──────┤
顏登盧 │1/5 │
├────┼──────┤
顏炎明 │1/5 │
├────┼──────┤
顏宛如 │1/15 │
├────┼──────┤
顏維廷 │1/15 │
├────┼──────┤
顏雅慧 │1/15 │
├────┼──────┤
徐碧聰 │1/80 │
├────┼──────┤
顏薪倫 │1/80 │
├────┼──────┤
顏薇珊 │1/80 │
├────┼──────┤
顏郁嬬 │1/80 │
├────┼──────┤
顏文章 │1/20 │
├────┼──────┤
顏立雄 │1/20 │
├────┼──────┤
顏福全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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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