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嘉鳴
鄭羽玲
被 告 梁進丁
梁進彬
梁美真
梁美玉
梁芬寶
陳國舜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素娟
被 告 陳建伯
陳麗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被繼承人梁溪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麗香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1,427元, 及其中29,426元自民國95年2 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5% 計算之利息,原告並已取得執行名義。被告之被繼 承人梁溪安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被告為被繼承 人梁溪安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一所示 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被告等 人均怠於辦理遺產分割,故仍為被告等人公同共有,致原告 無法就債務人即被告陳麗香所繼承之遺產部分為強制執行, 為此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陳麗香請求 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梁溪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方法為按 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到庭均稱:同意原告請求。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本院96年度促字第638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為證, 且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7年10月9日清地一字第107001 0700號函所附辦理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繼承登記資料在卷可 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 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 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 利之行為,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對被告陳麗香之債權未獲清償,亦經取得執行名義 ,已如前述,而被告陳麗香繼承取得之遺產在分割析算完畢 前,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 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始得進行拍賣,是執行法院 須待被告已辦妥遺產分割或由原告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始得對被告陳麗香所分得部分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 號意旨參照)。被告陳麗香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 告無法就被告陳麗香分得部分執行,則原告為保全其對被告 陳麗香之債權能獲得清償,自有依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 位行使被告陳麗香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而對被告訴請分割被 繼承人梁溪安遺產之必要。故原告代位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 示遺產,為有理由。
(三)關於分割方法部分,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按被告各人之應 繼分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分割,如此符合公平原則,且將 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況被告 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 分、設定負擔,反而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故本院認被繼承人 梁溪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 以分割,較為妥適。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分割後被告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 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所 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後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一:被繼承人梁溪安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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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 產 內 容 │ 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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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由被告依附表二所│
│範圍全部) │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 │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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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由被告依附表二所│
│範圍全部) │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 │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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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繼承人梁溪安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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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進丁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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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進彬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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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真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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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素娟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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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玉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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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芬寶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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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舜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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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伯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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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忠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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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香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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