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183號
TCDV,107,司聲,2183,20190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183號
聲 請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相 對 人 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 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經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屹 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遷移不明,暨法定代理人鍾菀榆亦遷 移不明及逾期招領,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件為證。本件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院查:依相對人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及法定代理人鍾菀榆之戶籍謄本所載,其鍾菀榆是否居住於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 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查明鍾菀榆是否仍居住於 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堪認相對人 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1/1頁


參考資料
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