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155號
TCDV,107,司聲,2155,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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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塗文芳 
相 對 人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米月 
相 對 人 蔡進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七年度存字第九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年度甲類第五期債券(債券代號:A00105),面額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953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執行,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甲類第5期債券面額 新臺幣1,400,000元1張(債券代號:A00105)為提存物,並 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972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上開假扣押 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而終 結,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本 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 107 年9月18日中院麟民執 107司執全午字第420號通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07年10月4日北院忠107司執全助玄 字第590號通知、本院 107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本院非訟中心107年12月11日中院麟非肆107 年度司聲字第1819號函等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查聲請人提出之事 證,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本件訴訟業已終結,且相 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之情事,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明確,有本 院非訟中心院內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1月16日北 院忠文查字第1080000308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



返還該提存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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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