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470號
TCDV,107,司票,8470,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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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470號
相 對 人 豐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勝和 


 
上相對人即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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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