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470號相 對 人 豐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勝和 人 上相對人即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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