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袁承寬(即袁修中)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蔡宜恭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蘇稜詔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以一○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七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履行期限延長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以一○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七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履行期限延長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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