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22號
TCDV,107,司拍,622,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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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銘晏 

相 對 人 鄒伊庭 

相 對 人 鄒怡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6年11月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1.票據、2. 借款、3.透支、4.保證、5.信用卡契約、6.貼現、7. 承兌、8.墊款、9.買入光票、10.委任保證、11.開發 信用狀、12.進出口押匯、13.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14.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15.特約商店契約等15 項。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 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鄒銘晏,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鄒銘晏於㈠民國106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2,150, 000元,㈡民國106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元,㈢民 國106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民國126年11月14日、㈡民 國116年11月14日、㈢民國126年11月16日。債務人應按月繳 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已逾期 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 放明細、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據本院發函 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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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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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區 │公館 │ │82-169 │ │ 1367 │鄒銘晏持分 │
│ │ │ │ │ │ │ │ │43/10000、 │
│ │ │ │ │ │ │ │ │鄒伊庭持分 │
│ │ │ │ │ │ │ │ │43/10000、 │




│ │ │ │ │ │ │ │ │鄒怡凌持分 │
│ │ │ │ │ │ │ │ │4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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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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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館段82-169地│住家用 │五層:77.11 │陽臺:5.17│鄒銘晏、│
│ │3058│號 │鋼筋混凝土造 │ │ │鄒伊庭、│
│ │ ├───────┤五層 │ │ │鄒怡凌各│
│ │ │樂群街375號5樓│ │ │ │持分1/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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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公館段3066建號、面積97. 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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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