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寶粟
相 對 人 徐洪品治
債 務 人 巧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徐洪品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巧邦工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 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 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擔保債權總 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0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巧邦工業有限公司於106年10月5日簽發 ,票面金額為2,466,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7年9月7日之本 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 金新臺幣1,266,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暨建 物登記謄本、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21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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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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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 豐原區 │ 鳳山 │ │ 730 │ │ 85.39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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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 豐原區 │ 鳳山 │ │ 731 │ │ 26.13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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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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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臺中市豐原區鳳│住家用 │2 層:56.02 │ │ 全部 │
│ │ │山段730、731地│加強磚造 │突出物: 3.46 │ │ │
│ │ │號 │2層 │合 計:59.48 │ │ │
│ │ ├───────┤ │ │ │ │
│ │ │臺中市豐原區鐮│ │ │ │ │
│ │ │村路465巷64弄 │ │ │ │ │
│ │ │7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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